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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党员办理申请办理转出组织关系有关事项的说明

作者:佚名发布时间:2007-10-19浏览次数:211

各党总支、党支部:
为了进一步探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使暂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党组织关系难于转移的毕业生党员能够安心务工,更好地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组织部决定,从2006年开始,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对象
凡是落实不了工作单位,党组织关系无法接转的毕业生党员,均可以由党总支(支部)将党员档案材料移交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2005年毕业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个别学生党员,党组织关系仍在学院,本人愿意也可将党员档案转到组织部。
二、管理时限
考虑到毕业生党员的实际情况,管理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仍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或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应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
三、管理事项
流动党员应履行的职责和应配合管理的事项:
1、需要把组织关系暂时留在学校的,由本人填写好《宜春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卡》。
2、每半年写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挂号邮寄至学校党委组织部。其余思想情况、学习体会等需要向组织汇报的,可发电子邮件。
3、预备党员转正及年终时,应有务工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党组织对本人的表现鉴定。
4、每3个月上交一次党费,可邮寄,也可请他人或亲属代交。
5、开辟网上流动党员课堂。党员应坚持学习,与时俱进,遵纪守法,文明诚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岗位上体现党员的先进性。
6、保持与党委组织部的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并按规定的时间、内容、程序上交应归档的个人材料。
 四.档案移交
1、由所在支部对流动党员的档案进行整理,规定应有的材料要齐全,并列好档案材料清单。
2、党费收缴至档案移交给组织部的当月。
3、各学院指定专人向组织部移交流动党员的党员档案。
五、党费标准
党员按时交纳党费是党章的明确规定,是党性观念的重要体现。流动党员要按照实际收入和党费缴纳比例上交党费。按照中组部的规定,党费计算标准按月缴纳,每月收入少于<400元,交0.5%;400-600元,交1%;600-<800元,交1.5%;800-<1500元,交2%;1500元以上,交3%。
 
宜春学院党委组织部
2006年5月25日

宜春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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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按时写转正申请挂号邮寄 
2、每半年写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挂号邮寄  
3、每3个月交纳一次党费,可邮寄,也可委托他人或亲属代交
4、通信地址及电话号码有变化请及时联系
5、宜春学院组织部电话:0795—3201291,联系人:范红红
 电子邮箱:ycxyzzb@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