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五有”特质的高级应用性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精神,结合《宜春学院章程》、《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并鼓励在校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
第三条 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均有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资格。
第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体现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的第一学期初进行评定,毕业学年在第二学期5月份评定。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的获奖情况记入学籍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评定条件
第七条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只有二年级以上学生才有资格参评(毕业学年学生不参评),各教学院每学年按条件推荐,学校按条件统一评定。
(一)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课程(含选修课、公选课等)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或优秀。
(二)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优秀等级。
(三)必须通过英语CET—4级考试,计算机二级考试。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质测试达标,有体育课的学期体育课绩点达3.0以上。残疾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第八条 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优秀等级;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内课程(含选修课、公选课等)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3.0以上,且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15%名次;选修课、公选课需75分或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质测试达标,有体育课的学期体育课绩点达3.0以上。残疾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第九条 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优秀以上等级;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内课程(含选修课、公选课等)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2.7以上,且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25%名次;选修课、公选课需75分或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质测试达标,有体育课的学期体育课绩点达2.0以上。残疾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条 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良好以上等级;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年内课程(含选修课、公选课等)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2.0以上,且按照同学制、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列入前25%名次;选修课、公选课需75分或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质测试达标,有体育课的学期体育课绩点达1.0以上。残疾者体育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一条 毕业学年奖学金的评定。毕业生在毕业学年获得奖学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毕业学年综合素质考核达到相关要求(即一等、二等奖学金达到优秀等级,三等奖学金达到良好等级);
(二)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质测试达标;
(三)毕业学年有课程考试的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到相应等级的要求(即一等奖学金达3.0以上、二等奖学金达2.7以上,三等奖学金达2.0以上);
(四)实习成绩获得优秀等级,具体实习成绩的评定由各教学院根据专业特点自行拟定。
奖学金额度按照一学年的金额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该学年因违规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二)该学年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而补考或者重修的。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对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学校发给奖学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金额标准及评定比例:
(一)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0元,全校名额不超过20人,按条件评定,学校统一掌握。
(二)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3%确定评定名额;
(三)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学生人数的7%确定评定名额;
(四)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确定评定名额。
评定方法与程序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评定条件推荐。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名额按等级比例分配到各学院,由各学院根据相同学制、年级、专业的学生人数按等级比例确定各专业或者各班具体评奖名额,并组织评定工作。上一等级的空缺名额可转入下一等级,但总名额不得超过本院奖励面20%的总比例。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根据评定条件提出奖学金申请,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推荐,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
(三)教学院审查、公示无异议,将评定结果汇总报学工处审核;
(四)学工处对各教学院评定结果通过处务会进行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召开校长办公会或者书面授权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定并行文公布评定结果。
第十七条 在同等条件情况下,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校在奖学金审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予以取消,其名额不另行替补。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则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二十条 奖学金获得者应当将奖学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合理消费,禁止用奖学金请客送礼等不合理用途,一经发现,将追回个人全部奖金,并取消其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评定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