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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学生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6-09-01浏览次数:11


   为规范我校学生因私出国、出境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自费出国留学

   (一)凡我校在读的全日制普通教育本、专科学生,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均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申请出国留学、定居等,应先按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二)应届毕业生的自费出国留学申请截止期为毕业当年的531日。

   (三)凡拟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经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同意,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应按要求到有关部门交清所有欠费,偿还所有贷款,归还所借物品,并按规定到财务处缴清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学生本人持申请表、缴款单,可办理在读证明、户口证明、学生成绩证明单等。

   (四)已被国外大学正式录取的学生,持有效的国外大学录取通知书、担保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上均附正式的汉译文本),经所在学院审查、院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件到江西省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表审批手续,其户口迁回生源所在地的街道(乡)办事处,档案转回所在地的人事代理机构。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其学籍一年(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计)。

   (五)凡一年内未成行并符合在校就读条件者,可以提出复学申请,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条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

   (一)学生需要短期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应安排在假期进行,学习期间一般不批准短期出国(境)申请。学生假期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需在户籍所在地按相关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户籍迁入学校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二)申请出国(境)的有关程序

   1、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和户口复印件到省公安厅领取《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

   2、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出具该学生的个人现实表现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属毕业班学生,学院同意后,提交招生就业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的学生与学院签署有关协议书。

   6、学生持学校批件、携带相关材料按公安部门的程序办理出国(境)手续。

   7、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不办理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手续。

   (三)探亲、访友、旅游结束后必须按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返校登记手续。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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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四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