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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文明寝室创建考核评比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23-10-13浏览次数: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寝室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学生寝室文化氛围,培育特色,陶冶情操,培养学生科学文明,严于律己的生活习惯和积极进取,团结互助的价值取向,营造“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有关规定,结合《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宜春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寝室考核评比以学生寝室为单位,对寝室风气、寝室卫生、寝室纪律与安全和寝室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比。文明寝室目标要求:积极健康的精神风貌,勤奋刻苦的学习风气,整洁高雅的寝室布局,科学文明的生活习惯,丰富有益的课余生活,团结互助的同学关系,遵规守纪的自律观念,安静舒适的学习环境。

  第三条文明寝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寝室成员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没有受到纪律处分或校、院通报批评。

  2、寝室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氛围浓厚。

  3、寝室的考核评比得分不得低于90分。

  4、一学年内寝室没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5、文明寝室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寝室成员至少有一人获得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寝室成员在公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寝室成员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比赛获奖。

  4)寝室成员在英语、计算机以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中成绩突出。

  第四条文明寝室考核评比办法

  文明寝室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寝室风气”部分为20分,“寝室卫生”部分为30分,“寝室纪律与安全”部分为30分,“寝室物业管理”部分为20分。各学院报送参评“文明寝室”寝室的考核评比得分不得低于90分。

  (一)寝室风气      

  1、纪律观念强。寝室成员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总分5分,每人次扣除2分)

  2、学习氛围浓。寝室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氛围浓厚,一学年内无补考现象。(总分5分)

  3、精神风貌好。寝室成员关系融洽,团结友爱,寝室成员生活方式健康,无沉迷网游、酗酒、打牌、赌博等不良行为发生。(总分5分,每人次扣除2分)

  4、实践活动实。寝室成员积极参加校、院、班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并获奖。(总分5分)

  (二)寝室卫生

  1、寝室内张贴寝室卫生值日制度及安排,寝室成员能积极贯彻落实。每次卫生检查、抽查达标。无拒检现象。(总分10分,每次扣除2分)

  2、寝室卫生清洁,室内环境清新整洁、优美舒适,寝室成员无破坏室内外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总分10分,每人次扣除2分)   

  3、寝室物品摆放齐整,布局设置合理。(总分10分,每人次扣除2分)

  (三)寝室纪律与安全

  1、寝室内张贴寝室公约、值日安排、安全工作制度以及消防应急疏散示意图。(总分5分,每项扣除2分)

  2、寝室成员自觉维护寝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严格遵守寝室纪律与安全管理规定。一学年内无受纪律处分的情况,寝室无违规现象。(总分20分,晚归未归、翻爬围墙出入的,每人次扣除5分;私拉乱接电线、网线、排插等现象的,每人次扣除2分;使用或存有违章电器的,每人次扣除2分;饲养宠物的,每人次扣除2分;携带一次性快餐入寝的,每人次扣除2分;在宿舍经商、推销以及散发广告的,每人次扣除2分;损坏消防设施和安全标识的,每人次扣除2分;未遵守宿舍区会客制度的,每人次扣除2分;擅自撬锁的,每人次扣除5分)

  3、寝室成员积极配合寝室纪律与安全检查工作。无拒检现象。(总分5分,每人次扣除2分)

  (四)寝室物业管理

  1、落实寝室财产登记制度。(总分5分)

  2、寝室成员自觉爱护寝室公共财物,无擅自搬离、拆改、调换和破坏寝室公物的现象。(总分10分,人为损坏财产的,每人次扣除2分;毕业生离校寝室财产验收操作不规范的,每人次扣除2分)

  3、寝室成员应自觉爱护宿舍区绿化草坪。(总分5分,每人次扣除2分。)   

  第五条 文明寝室考核评比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牵头,各教学院参与配合。

  1、学生工作处宿管科负责组织开展寝室内各项检查评比活动以及有关统计与反馈工作。   

  2、各教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工科科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组成的检查评比小组,根据本教学院实际制订有关考评制度,管理本教学院学生寝室有关工作。

  3、各教学院按照学生工作处下发的分配指标报送文明寝室,根据评分结果组织评审并推荐上报,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

  第六条 文明寝室每学年9月评选,原则上按照学生寝室总数10%比例确定评选名额。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所掌握的检查、抽查情况在各教学院指标分配上有调整和倾斜权。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所掌握的检查、抽查情况对各教学院推荐上报的文明寝室有否决权。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授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