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学校与家长的联系与沟通,探索建立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长才,根据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研究生、普通本科生、专科生)。
第三条各学生培养单位为家长联系的责任单位,辅导员(班主任)为家长联系责任人。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四条各学生培养单位每年至少与家长联系两次,通报学生在校表现和学习生活状况。时间点为每学期末或学期初,学生突发意外情况的即时联系。
第五条学生取得以下嘉奖的,应向学生家长通报:
(一)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
(二)在省部级以上学术科技竞赛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三)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在学校和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问题或情况的,应及时与家长重点沟通:
(一)遭遇意外伤害、出现严重心理障碍和突发疾病需住院医治的;
(二)在校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未修满规定学分,未能在正常学制内正常毕业的,按学校关于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处理;
(三)个人因学业修读困难,无法正常参加学校的教学安排和实际活动的;
(四)国家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后开学未按时到校报到注册,未及时请销假的;
(五)有学籍异动(休学、休学后复学、留级、退学等)情况的;
(六)因违纪被学校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应通知家长到校,当面向受处分学生及家长宣布处分决定;
(七)在校期间未能正常缴纳学费,有恶意欠费嫌疑的;
(八)其它需要告知家长或需要家长配合处理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形式
第七条与家长联系可采用下列形式:
(一)信函书面通报:通过信函的形式将学生情况通报学生家长;
(二)电话、短信通报:以电话、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学生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
(三)当面告知:请学生家长到校或委派专人进行家访,当面通报学生情况。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八条各学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家长联系工作,实时、有效地掌握学生的各类动态信息,积极做好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工作,及时、准确地将学生在校期间的情况告知其家长。
第九条各学生培养单位要做好通报工作的相关记录,特别是通报过程中学生家长反馈的意见。
第十条各学生培养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在校学生的基础信息档案,包括学生家长及亲属或抚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信件邮寄地址或邮箱、经济状况等信息,并做到及时(至少一学年)更新,确保学生基础信息档案的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各学生培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的监督机制,学生工作处建立相应的工作考核制度,对应通报而未通报,或学生家长已反映但未及时回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宜 春 学 院
二0一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