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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21-07-05浏览次数:12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审核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评选的日常组织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评选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评选认定工作;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主要学生干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进行评议。

  二、申请对象

  1.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二年级(含)以上的特别优秀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

  3.成绩优秀,排名具体要求:

  1)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达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时需附在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须经教学院审核盖章确认)。

  3)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综合素质考评为优秀;

  5.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优秀,上一学年获得过校内奖学金,在社会实践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6.在校期间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

  五、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与预算,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给各教学院。

  六、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认真如实地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上一学年曾获表彰奖励的有关证明材料。

  2.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本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

  3.学院审查认定。各学院评选认定工作小组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院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院报送的建议获奖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

  5.上报评审结果。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后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书面授权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批同意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校将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宜 春 学 院   

0一六年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