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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21-02-01浏览次数:12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以生为本、大爱育人”的教育思想,完善“教育、引导、奖励、惩戒相结合”的学生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受处分学生改正错误,明确努力方向,积极追求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的精神,结合《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宜春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三)触犯刑法、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五)有其他认定为不宜解除处分情况的。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处分已届处分考核期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及《宜春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的规定,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过6个月以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经过12个月以上的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处分期均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起算。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教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汇报;

  (四)在考察期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考察期内积极参加学校、教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各方面表现优秀;

  (六)考察期内须参加由校院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主动参加校内公益劳动两次以上(应提供相应认定材料);

  (七)班级评议中,同意其解除处分的比例不低于80%。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

  申请解除处分的具体条件采用积分制,即通过设置计分标准和积分体系,依据学生受到处分后在遵规守纪、思想修养、群众基础、专业素质、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达到标准分值者,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一)申请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的具体条件:申请撤销处分当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且积分达到6分,方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

  (二)申请解除记过处分者的具体条件:申请撤销处分当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且积分达到10分,方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

  (三)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的具体条件:申请撤销处分当年所修课程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且积分达到20分,方可提交解除处分申请。

  第六条 计分标准(下列各项均为受处分之后获得):

  1、考研达到录取分数线,加20分。

  2、非英语专业通过英语国家四、六级考试,外语专业通过专业四、八级考试,每项加5分。

  3、参与国家、省、厅级或主持校级科研课题、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等,获得立项者,分别加15、12、10分;以宜春学院为权利单位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10分;项目成员分值减半。

  4、以宜春学院为署名单位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核心期刊每篇加20分,省级期刊每篇加5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500字以上)国家级每篇(件)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校级)加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

  5、获得国家、省、校级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干、优秀团干(员)等,按相应等级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得国家、省、校级学科、科技、文化、体育类竞赛奖项等,按相应等级分别加20分、10分、5分;团体项目负责人或排名第一者全额加分,成员减半加分。

  6、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每项加3分,最高加6分。

  7、志愿到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加3分。

  8、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参加学院重大活动表现突出者及其他可以证明该生在违纪后有突出表现的,可酌情加分。

  第七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校主动解除的程序

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特别突出,有重大科技研究或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了省级以上荣誉或在危急时刻能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或者能提供线索或坚持原则在重大违纪事件处理中立功等各方面表现有较大进步者,由所在教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议或有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二)学生申请解除的程序

  1.个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春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并提供原始支撑材料,交辅导员、班主任审核。

  2.班级评议:辅导员、班主任组织班级学生听取申请解除处分学生陈述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向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3.教学院审查:教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教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形成审查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根据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材料召开处务会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授权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定。

  第八条 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再次违纪的,取消其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资格。

  第九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书由学校统一印发。

学生受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条 处分的提前解除。受处分学生有突出贡献或有突出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需要提前解除处分的,由受处分学生申请,所在教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或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决定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宜春学院2017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规定授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